婚前财产婚后一起还贷款离婚怎么分
一、婚前财产婚后一起还贷款离婚怎么分
在结婚之前所购置的房产,若在婚后续定时间内出现共同偿付贷款等情况,通常情况下在离婚程序中一般无法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具体而言,夫妻一方在婚前签署了不动产买卖的相关合约,同时又以其本人的财产来支付首付款项,继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在婚后使用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来偿还该笔贷款。如果此时不动产的所有权证书上只记载有首次交纳房款人士的姓名,那么当这对夫妇面临离婚问题时,该处不动产的最终处置权将由当事人双方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事实情况,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
然而,如若依据上述条款仍然无法就分配问题达成共识的话,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判定该不动产的归属权归属于原产权注册人,而对于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债务,将会被认定为原产权注册人的独特责任。
此外,对于双方婚后期盼共同偿还的贷款款项及其相应的增值部分,在离婚程序中,将会由原产权注册人给予配偶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婚前财产婚后增值的部分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换言之,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而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等无关。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婚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部分,便是自然增值,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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