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子女抚养费合法吗
一、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子女抚养费合法吗
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用的支付问题往往是重点之一。
事实上,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非在签署当时就立即奏效,而是需要等到双方完成了离婚手续、获得了备案之后方可生效。
即便在这份婚姻关系结束的协议中并未制定详细的抚养费用条款,只要该约定出自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在破碎婚姻登记机关进行过登记,那么,这一份离婚协议书同样具备法律证明力与约束力。
对于抚养费用的具体安排,建议双方充分沟通、协商解决。
出于降低日后可能出现纷争的风险考虑,我们仍主张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明确预约抚养费用的相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协议约定放弃探望权该约定有效吗
离婚协议约定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该约定是无效的。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不变的,不过两方在行使这种权利义务的方式上有所不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通过直接抚养行为来实现和履行其对子女所负的权利义务的;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探望和负担抚养费的方式来实现和履行。
所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了子女的利益,在代理子女的民事活动时应遵循不得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
另外,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对对方实现和履行对子女的抚育权利义务行为负有协助义务。由此可知,离婚双方是无权协议放弃探望权内容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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