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人需要什么条件可以送养
一、送养人需要什么条件可以送养
待赠予者需履行相应之必要条件:
生身父母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生身父母面临特殊困境,以致无法承担儿女的抚育责任。
然而,在特别情形之下,如一方失踪或寻觅无果,则可由另一方独自担任送养人。
倘若收养对象为失去双亲的孤儿,其法定监护人有权成为送养人,此举需取得负有抚养义务之人的同意。
若收养对象的父母皆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或是对被收养人造成严重危害,其法定监护人仍保有监护权,此时监护人亦可充任送养人。
社会福利机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同样具备作为送养人之资格。
除此之外,当配偶一方离世后,若另一方请求将未成年子女送养,则已故一方父母享有优先抚育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二、送养人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有哪些
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具体如下: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民法点》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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