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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附带条件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4 阅读: 116次

一、遗嘱的附带条件

关于遗嘱是否能够附加条件这个问题,答案为肯定的。

遗嘱作为自然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以及其他相关事务进行处理,同时在去世之后产生法律效力的单方面民事行为,是受到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保护的。

具体而言,依照其性质要求,部分遗嘱可能无法增加附加条件(具体内容请参考法典相关规定)。

而对于那些已附生效条件的遗嘱来说,只有当这些条件得以满足之时,才会开始产生法律效力;

对于已附解除条件的遗嘱来说,一旦这些条件得到了满足,其本身就会失去效力。

至于遗嘱继承能否附加条件呢?我们也需要肯定地回答,那就是可以的。

在遗嘱继承过程中,被继承人是完全有权利在遗嘱文件中撰写附带条件的条款的。

当然,此种附带的义务必须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大众利益,并且不能超出遗嘱继承人应当从这份遗嘱中获得的遗产利益范围。

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到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在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不能只表示接受权利而不接受义务。

他必须在接受权利的同时,承担遗嘱人在遗嘱中为其设定的义务。

如果该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时,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二、遗嘱的特点有什么

遗嘱有以下特点: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遗嘱的附带条件”,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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