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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女方的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2 阅读: 88次

一、婚前女方的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所取得所得财产应归属于个人所有,除非依据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经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将其认定为共有财产。

在此种情形下,若有一方在结婚之前已经完成了购房交易,并已全额支付房款以及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则可明确地断定该房产系属该人士的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倘若在此之前一方自行承担款项购入房产,但由于某种特殊缘故选择将房产权利予以登记于双方名下,那么此举便等同于向对方赠送该房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这套房产应被视为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女方首付房子归哪方

在登记前贷款买的房子,登记在女方名下,但是用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房产归女方所有,但是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和还贷部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男方对此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在结婚登记前女方首付买的房子,婚后如果在房产证上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名字的,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判决。《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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