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申请法院调查还是申请调查令
一、离婚诉讼申请法院调查还是申请调查令
在婚姻诉讼程序之中,遭遇某些客观状况致使难以自行搜集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颁发调查令。
一旦法院受理并审批通过该项申请,即会发布调查令,赋予受权代理人或调查机构实施调查取证的权限。
调查令通常根据案件的具体特征与申请人的实质需求而由法院集体决定颁发,因此其具备明显的法律效应。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欲获得调查令资格,必须递交充分的证据资料以及完备的申诉书,同时需严格遵守法院所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办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离婚诉讼多久可以再次起诉
离婚诉讼六个月后可以再次起诉。但有新情况、新理由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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