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拆迁后属于共同财产吗
一、婚前房产拆迁后属于共同财产吗
关于父母的拆迁房是否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问题,我们需明确的一点是,父母的拆迁房并不具备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它应当归属于父母自身所有。
原因在于,被拆迁的房屋原本便归属于父母,因此,由此产生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理所当然即成为父母财产的天然组成部分。
当然,若在此过程中,拆迁补偿是根据家庭成员数量设定,而夫妻二人均被包含在补偿范围之内,那他们对拆迁房便拥有了一定程度的份额。
然而,对于父母的拆迁房性质特殊性的问题,无论被拆迁者是父母本人,抑或是其子女及其配偶,都需要对不同情况做出分析和探讨。
首先,被拆迁的房屋若是父母所持有,那么子女以及其配偶都并非拆迁人和被安置人。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拆迁的房屋根源于父母,子女和其配偶都不属于拆迁人和被安置人,因此在计算相关拆迁补偿权益时,便没有考虑到子女或者其配偶的权益。
具体来说:
(1)如果拆迁得到的房子最终登记在父母名下,那么这套房子便属于父母的财产,与子女和其配偶并无关联性;
(2)如果拆迁所得的房子在子女结婚以前便已经以子女名义登记,那这个房子就是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其配偶并无任何关联;
(3)如果拆迁所得的房子在子女结婚以后才得以登记在子女名下,并且父母和子女之间有明确的单独赠予约定,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4)如果拆迁所得的房子在子女结婚以后才得以登记在子女名下,但是父母和子女之间并没有单独的赠予约定,那么这套房子很可能会被判定为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财产。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被拆迁的房屋不仅包括父母,还包括子女及其配偶作为拆迁人和被安置人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计算拆迁补偿权益时需要顾及到子女或其配偶的权益,因此不论最终获得的新房屋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谁,都被视为家庭共有的财产,不能在离婚诉讼中单独进行处理。
若要厘清每位家庭成员是否对房屋拥有相应的权益,必须提起分家析产诉讼,通过全面了解拆迁补偿政策、拆迁协议的内容来进行确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婚前房产要卖是否还要配偶同意
婚前财产是你个人财产
不因婚姻而变更为夫妻共有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而且房主夫妻双方没有任何的夫妻财产约定,那么房主出售其名下的房产是不需要配偶的同意的,卖房委托书上只需要房主一个人签名即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前房产拆迁后属于共同财产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