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夫妻生活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中关于夫妻生活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文规定了每位夫妻所应承担的忠诚义务。
此项义务意在确保夫妻双方保持高尚道德情操,严格恪守贞操标准,保证在性生活上的专一并避免出现任何形式的婚外情或是不正当性行为,这其中包含但不仅限于避免重婚现象的发生,不在伴侣之外的其他异性身上寻求长期、稳定的关系,以及禁止涉及到性交易等活动。
在《民法典》中,还明确了夫妻之间享有配偶权,而配偶权的核心恰恰在于性权利。
然而,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实现,依赖于双方之间的共同履行及良好互动,可谓为权利与义务的完美结合,任何一方都无法逃脱其责备。
配偶权作为从配偶权中派生而出的权益,赋予了男女双方在婚后共享同居权,即男女一方均有权与其配偶按照配偶身份共住在同一住处,而另一方亦有为其伴侣提供同居义务的责任,包括性生活、共同进餐和相互扶持等方面的权益。
在婚姻领域中,存在着一些种类繁多的情形,如通奸与姘居,乃至一些更为严重的情况如性交易等,这其中无论是何种情况,均要求夫妻双方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履行自身义务。
我们强烈反对那些毫无理由便拒绝履行夫妻间义务的现象,这种行为甚至可以被视为一种精神折磨或家庭暴力的表现。
可以肯定的说,如果一段婚姻关系陷入了无性的境地,且无法通过内部解决得到改善,那么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离婚诉讼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目前,审判过程中主要运用的判例依据,便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意见》。
在此意见中,强调如果某一方确实患上了法律条款所明确禁止的结婚疾病,或是由于身体机能障碍导致无法正常进行性行为,且这些问题处于难以治愈的状态,同时这方当事人又以这些问题为由提出坚定的离婚申请,经过调解程序后仍然未能达成共识,那么人民法院就会判定这份婚姻已经破裂,并据此正式批准离婚申请。
当然,在这之前,主张离婚的一方必须能够提交全套相关资料以支撑他们的观点,否则将很难被人民法院采纳。《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对夫妻双方所负的忠实义务做了规定。忠实义务是指保守贞操的义务,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不为婚外性行为。具体有不重婚,不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非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一般包括通奸与姘居,不从事性交易等。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二、民法典中劳务合同能认定工伤吗
在其他人打工的过程中,并不全部都是劳动合同关系,也有的是属于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劳务关系并不受劳动法保护。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劳务关系中受伤不能叫做工伤,只能叫人身损害,可以要求侵权方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法典中关于夫妻生活有哪些规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