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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什么时间消除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1 阅读: 92次

一、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什么时间消除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亲子关系的存在建立于生物血缘基础之上,而抚养和赡养则是基于法律义务的结果。

然而,对于被领养儿童而言,他们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将随着收养关系的确立而消除。

在完成收养手续之后,养父母与其领养的孩子之间将正式形成法定的父(母)子关系,而被领养的儿童与其亲生父母仅保持生物学层面的联系,不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这意味着,从法律角度讲,亲生父母无需继续承担抚养被领养儿童的责任,同时,被领养儿童同样不必对生育他们的亲生父母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

关于此项议题,请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在被养子女达到成年之前,收养方无权单方面解除收养关系;

然而,若经收养人和送养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允许解除收养关系。

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养子女,需得到其自身同意方可解除收养关系。

另外,如果抚养方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抚养义务,包括存在任何形式的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侵犯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情况,送养人有权提出终止与养父母及养子女之间收养关系的请求,如双方无法就此事达成共识,可向当地司法机关寻求帮助。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还进一步强调,在养父母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养子女之间的关系日益恶化、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双方可以以协商方式解除收养关系;

如果协商无果,亦可向相关法律机构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养子女与继子女的继承顺序是什么

1、养子女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承顺序是相同的。无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没有继承权。

2、养子女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都属于法定继承中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3、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什么时间消除”,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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