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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六个月的小孩抚养权应当归属于谁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0 阅读: 70次

一、怀孕六个月的小孩抚养权应当归属于谁

1、当女性在怀孕期内选择离婚时,其所生育的子女的抚养权通常优先归属于女方。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女性怀孕期间、分娩完毕一年以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之内,男方无权向法院申请离婚,除非女方主动提出要求离婚或者相关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申请。

3、若男女双方通过协议离婚,而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应无条件地由女方尽责照顾,但特殊情形则可另行处理。

在此背景下,孕妇离婚胎儿的抚养权原则上是交给母亲,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会有所改变。

因此,若父亲想要争夺孩童的抚养权并且符合特殊条件,可先和母亲进行商谈,若协商未果,再决定是否采取诉讼途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怀孕六个月是否能离婚

怀孕六个月是可以离婚的。

双方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由女方起诉离婚。

1、协议离婚的,双方协商好之后,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即可。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诉讼离婚的,女方拟好起诉书,准备好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去当地的法院起诉离婚即可。一般情况,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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