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无效离婚协议书是什么情况
一、三种无效离婚协议书是什么情况
许多夫妇在立下财产约定之时,深思熟虑地将未来孩子的抚养事宜纳入考虑范围之内,他们可能决定把部分财产赠予给子女。
然而在实际的生活场景中,尽管有这样的财产约定存在,但是这些财产实际上仍牢牢控制在父母手中。
因此,从法律视角来看,这些赠与并未真正践行。
当然,尚未实现的赠与在法律意义上并不产生效力。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常常能看到类似于此的无效约定,关于其争议亦频繁出现,均以认定为无效收尾。《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三种无效的离婚协议
无效的离婚协议有:
约定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约定之类的协议;侵害一方权益的协议,如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三种无效离婚协议书是什么情况”,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