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一、离婚后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若男女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自愿离婚请求,则将获得许可。
此时,双方需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在婚姻登记机关经过调查确认双方均为自愿离婚且对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配等问题已有妥善解决之后,将会颁发离婚证书以示肯定。
然而如果有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可以通过特定部门的调解手段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寻求公正解决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离婚后的孩子探视权有多久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当在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个人品德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予以综合判定。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
探望性探望,是指探望权人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而逗留性探望则是指探望权人可在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经责令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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