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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上户口籍贯有规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11 阅读: 116次

一、小孩上户口籍贯有规定

关于新生儿的籍贯认定原则,依据公安部发布的公通字1995:

91号文件明确规定,其籍贯应为本人出生时祖父所居住地(即户口所在地点);

若祖父不幸离世,则需填写其在世时的户籍所在地;

若祖父并无固定居所且未能取得常住户口,则应填写祖父预计可获得永久居民身份的具体地点;

当公民已经完成户籍登记后,倘若祖父因故再次迁移户口,后代的籍贯则无需进行相应变更。

在此基础之上,对于新生儿籍贯的认定作出如下确定:

首先,新生儿的籍贯通常与出生地以及户口所在地相互对应,可挂靠于父母中的任意一方;

其次,在户口统一入册之前,父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户籍登记地点;

例如,依据各自所在地的教育资源优劣程度,以及高考分数线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选择在教育水平相对较好的地域接受教育,但同时将子女的户口登记在高考录取分数较低的区域。

此外,户口落在何一方,那么法定户主就必须是该方或者是该方有关家庭成员;

在落户前,务必全面考虑到子女未来将会面临的众多问题,如教育环境、社会福利待遇、高考录取分数线等等。

另外,关于新生儿的户口登记事宜,依照公安部门公布的规定,新生儿办理落户手续所需材料包括父母的身份证、结婚证书、户口簿以及子女的出生证明等;

在无法提供出生证明或存在特殊情况,如孤儿领养等情况下,仍可进行户口登记;

同时,取消了户口登记的全部前置条件。

总结来看,遵循公安部公通字1995:

91号文件所明文规定的内容,我国公民的籍贯应为自身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

若祖父不幸离世,则需填写其在世期间的户口所在地;

若祖父并无固定居所且未能取得常住户口,则应填写祖父预计可获得永久居民身份的具体地点;

当公民完成户籍登记后,即便祖父再次迁移户口,亦无需对后代的籍贯予以相应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二、小孩上户口随父随母的区别是什么

小孩上户口随父随母是没有区别的,孩子的户口随父母双方哪一方申报都可以。孩子出生后需要由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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