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老人赡养标准
一、长春市老人赡养标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明文规定:
“父母对于其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与教育的法律义务;
而子女对其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同样具有赡养以及帮助的法定义务。
”在这种亲子之间的关系中,应当承担抚养或者赡养职责的个人,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职责。
若被赡养者或抚养者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水平较低,达不到当地政府设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那么负责赡养或抚养的一方,就需要按照以下方式来计算所需要支付的费用。
在计算赡养费的过程中,应先确定被赡养者或抚养者家庭的人均月收入数据。
当他们的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可以视为此类家庭无法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而如果这家人的人均月收入超过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超出的那部分金额当中,如果只有两个子女赡养父母的话,超过部分的比例应为50%,反之则是40%。
接下来,将应支付的赡养费数额除以被赡养者或抚养者的总人数,便能够算出每位被赡养者或抚养者所需接受的具体赡养费额度。根据《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二、老人赡养费标准是什么
(一)老年人的基本赡养费,可以设各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及各地低保补助为上、下限,结合赡养人收入20%左右的比例进行计算。如该数额高于或低于上、下限的,则以上限或下限确定为赡养费标准。
(二)老年人生病发生的医疗费,除保险理赔外,其余费用应按医疗部门的票据额计入赡养费中;
(三)因生病或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而子女无法照料的,应将护理费用计算在赡养费内,而这一费用将根据有关养老机构证明或当地一般雇佣人员标准计算;
当然无论是赡养费的给付内容还是其计算标准都是相对而言,并非绝对。在确定赡养费给付内容及计算标准时既要考虑权利人需求的必要性也要考虑义务人承受力的可能性,在充分保护老年人合法前提下,综合平衡各方利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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