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探望权案件怎么审理
一、涉及探望权案件怎么审理
审理涉及探望权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协议优先原则;
2、权利义务统一原则;
3、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
4、探望时间优先原则。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望权受侵犯怎么去维权
探望权受侵可以起诉解决,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配合自己行使探望权。
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权利,法院会支持其诉讼请求,但是存在应当中止探视权的情况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离婚判决没有涉及探望权怎么处理
离婚判决没有涉及探望权的,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协商如何行使探视权,如果无法协商的,可以就探视权的行使另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于这种诉讼应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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