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缓刑监护人能否随便换
一、关于缓刑监护人能否随便换
缓刑监护人不能否随便换,而且,这在法律上是属于监管部门,一般缓刑人员的监管部门都是公安机关,或者由公安机关下属的司法部门来负责的,这不是当事人想换就能否随便换的,对于缓刑的监管机构,缓刑执行者自己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缓刑的执行本身就是带有强制性的。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否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能否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否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否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监护权能否随便随意变更
监护权是不能否随意变更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变更监护权的条件包括:
1、监护人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否力的。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三、被监护人能否选择监护人
被监护人一般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否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否力人,因此不能否自己选择监护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但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否力的成年人,能否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否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
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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