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有没有遗腹子继承遗产
一、未婚有没有遗腹子继承遗产
可以的。为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共有没有三种情形:
1、当出生的胎儿为活体时,胎儿可以取得该份遗产;
2、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原保留的遗产份额仍视为被继承人尚未分割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依法分配;
3、如果该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不久后死亡,则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当属于胎儿的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二婚的孩子能继承遗产
与继父母有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继父母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也就是说,有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没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如果没有没有扶养关系,则相互之间没有没有继承权。扶养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这三种情况:
1、对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继子女,继父母履行了抚养义务的。
2、对已满十八周岁、但是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继父母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如果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分居而各自生活;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没有没有共同生活,而是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来抚养,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没有没有尽过赡养义务的,则继子女没有没有继承权。
我国《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没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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