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纠纷能不能仲裁
一、收养纠纷能不能仲裁
收养纠纷是不能不能仲裁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的纠纷不能不能仲裁。当事人要想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成年后能不能办理收养
一般是不能不能的,收养人是不能不能收养成年子女的。收养关系能不能依法成立,也能不能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解除登记、撤销收养证书、宣告收养无效,都能不能引起收养关系的终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不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三、能不能收养亲戚的孩子
能不能。
法律规定对亲属间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规定的条件:
(1)被收养人能不能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即被收养人能不能超过14周岁,也能不能是成年人。
(2)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能不能将子女送养;即使被收养人不属于生父母没有能不能力抚养的子女,也能不能被送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时,能不能不受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能不能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能不能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能不能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不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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