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三十天冷静期过后怎么办
一、离婚三十天冷静期过后怎么办
1、三十天冷静期后男女双方要再次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2、在冷静期过后的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经审查,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4、如果双方离婚发生严重纠纷,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后房产怎么办理过户手续
首先,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两种方式,相对应的,如果当事人因为离婚要办理房产过户,有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带上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财产归属协议、房产证、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然后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交易中心转绘,再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最后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纳五十元登记费;
2、如果是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携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身份证明直接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不用办理析产公证,后面的程序跟协议离婚的情况相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三、婚后期房离婚时怎么分割
婚后购买的房屋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具体如下: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协商处理。
2、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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