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和军人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一、女方和军人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要求离婚的
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调解状况的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
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过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此处的“重大过错”主要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夫妻离婚房子变更需要什么手续
1、准备材料。离婚房产过户材料包含: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或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房产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房产登记申请书;委托人办理过户,除了以上资料还应该携带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
2、办理过户。申请人准备好申请材料之后,到房管部门办理离婚房产过户手续,流程如下:在公证处办理产权公证,如果有离婚判决书则无需办理,同时交付产权公证费。房产交易转绘办理。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析产登记手续办理并缴登记费。取证。
3、缴纳税费。纳税包含契税按房产价格2%,印花税5元;缴费包含登记费80元,交易手续费按房产价格2%,工本费20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三、离婚女方需要注意的要求有什么
女方离婚的时候注意事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关于财产分割,第二个就是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女方可以主张分割婚后的共同财产,主张无过错损害赔偿。
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需要双方协商,一般情况下,两岁以下的孩子归女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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