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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有没有义务抚养对方的孩子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12-08 阅读: 82次

一、再婚有没有义务抚养对方的孩子

离婚再婚不一定有没有义务抚养配偶的孩子,如果二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就有没有义务抚养孩子,就要一直继续抚养继子女。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的,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在继子女未成年前对子女尽到了抚养的义务,那么继子女对继父母也有没有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离婚女方能要求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女方可以要求孩子的抚养权的。

但子女抚养权归属,具体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没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没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没有利,而另一方患有没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没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没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没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没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没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离婚后女方能要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后女方作为孩子的母亲当然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作为女方,以下情形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

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2、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孩子,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可优先考虑的情形如下:

(一)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三)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没有其他子女的;

3、八周岁以上,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发生争执的,要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因此,如果孩子已经八周岁或者更大一些,要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必须得到孩子的认同,让孩子更愿意跟母亲一起生活。

4、在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没有过错,如,有没有家庭暴力、有没有证据证明的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5、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没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没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没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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