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还有贷款应该如何处理
一、离婚房产还有贷款应该如何处理
对于离婚房产贷款,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协议进行办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男女婚后以一方或双方的名义购买并办理了按揭贷款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在个人或双方名下,婚后由双方偿还按揭贷款的情况。只要夫妻双方没有约定,那么该房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偿还给银行的按揭款为共同债务。
一般来说,如果男女双方婚后以双方名义购买的房地产,以一方名义办理了按揭,由一方偿还贷款,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要是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如果没有约定,无论是登记于双方名下还是一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期间可以暂停还房贷。延长贷款期限,如不能按照原还款计划按期还房贷,可以向银行提出延长贷款期限的申请。
银行批准后,就可以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申请延期还款通常只有一次机会,延长后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30年。
只要能证明双方以结婚为目,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即使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夫妻一方名字,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另外离婚房贷可不可以变更还款人视情况而定。如果夫妻双方选择协议离婚,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尚未归还的贷款由谁偿还,但是之前签订的贷款合同一般情况下,银行是不会给变更。
如果双方选择诉讼离婚,法院往往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及尚未归还的贷款由谁来偿还,对于贷款合同一般情况下,银行也是不同意变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时共有的房产共有的如何处理
房产证是两个人的名字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由两个人协商分割。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三、对方不同意离婚应该如何处理
对方不同意离婚的,则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想离婚的一方可以向对方住所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然后搜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一旦认可了证据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了,就会判决准予离婚。
注意提起离婚诉讼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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