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离婚的夫妻财产
一、如何处理离婚的夫妻财产
处理离婚的夫妻关系的方法:
1.一方的个人财产一般不予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双方共同财产由夫妻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时夫妻共同的债务该如何处理
1、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
2、夫妻双方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应当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
具体清偿顺序如下:
(1)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3)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3、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妻子不同意离婚该如何处理
妻子不同意离婚的,男方可以采取诉讼离婚。男方可以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诉讼离婚中,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有证据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形,法院就能判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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