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需要到场的人是怎样的
一、遗嘱公证需要到场的人是怎样的
遗嘱公证需要遗嘱人以及公证处的两名以上的公证人员到场。遗嘱人需要清晰、明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如果之前立过公证遗嘱,现在又要立新的遗嘱的,则需要提交之前的遗嘱公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二、遗产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如需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要提前准备好如下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疗卫生单位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4、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公安机关证明、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证明、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证明。
5、遗嘱继承的,还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6、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已经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
另外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1、如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须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2、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
《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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