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失业后抚养费可不可以不支付
一、在失业后抚养费可不可以不支付
失业人员只要未丧失劳动能力,就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履行抚养义务。
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而父母的负担能力,是指父母自己收入范围内支付抚养费的承受能力。对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对于“月总收入”应当作相对宽泛的解释,不仅包括工资性收入如工资、加班费、奖金等,还应涵盖投资性收入如房屋租金、股票分红、理财产品收益等。
在没有固定工作但拥有其他资产收益时,仍应支付与其资产收益相适应的抚养费。
另外,未成年人的生活水平应与父母的负担能力相匹配,父母收入较高时,未成年人物质生活水平、教育学习条件等应该相应有所提高,人民法院裁判抚养费数额可以高于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所需的费用,以充分贯彻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和理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后抚养费可不可以变更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可以变更。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减少抚养费: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可不可以减少
抚养费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少给,但只局限在某些特定情形。
一般出现下列情形的,抚养费可以少给: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4、父或母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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