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孤儿需要哪些条件
一、收养孤儿需要哪些条件
收养孤儿需要如下条件:
1、孤儿收养人必须满足有扶养的经济和精神能力、满三十五周岁、没有不利于收养的犯罪行为等条件;
2、孤儿收养登记前必须进行公告;
3、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收养小孩条件是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养孩子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收养人需要没有子女;
2、收养人需要有能力抚养教育被收养人;
3、收养人没患有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相关疾病;
4、收养人的年龄需要在30周岁以及以上。需要注意的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三、解除收养关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收养关系是可以解除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通常来说,以下情形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有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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