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需要哪些条件
一、撤销婚姻需要哪些条件
只有因胁迫而结婚的,婚后不愿意互为夫妻的,才可以申请撤销。
可撤销婚姻是相对于无效婚姻而言的。即当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依法行使请求权,该婚姻就应该撤销。如果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放弃请求权,则该婚姻仍然有效,并受法律保护。并且,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再婚登记需要哪些证件
再婚登记需要的证件是身份证、户口簿。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持身份证、户口簿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填写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二、双方自愿结婚;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三、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三、婚姻破裂需要哪些证据
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所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对方不同意离婚,那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却已破裂,这样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导致婚姻破裂的证据有: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4、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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