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房屋继承程序
一、如何办理房屋继承程序
办理房屋继承的流程是:
1.继承人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3.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继承人如何放弃继承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有效的放弃继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继承人本人作出放弃的表示,他人(包括继承人的监护人)都无权放弃。
2、继承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3、放弃继承权须在特定时间作出。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爷爷房子孙子如何继承
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对于祖父母的遗产没有法定继承权,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孙子女不能直接继承爷爷的遗产。
特殊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即孙子女的父亲先于爷爷奶奶去世,可以由孙子女代替父亲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并且只能继承父亲有权继承的财产份额,即代位继承。
如果爷爷确实想把财产留给孙子女,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在遗嘱中直接指定孙子女为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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