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费可不可以适当减少?
一、离婚抚养费可不可以适当减少?
1、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不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不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不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父母离婚后,孩子上大学了,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但子女生活困难的也可不可以给一点,抚养费可不可以适当的增加,也可不可以适当的减少,是由本人的经济条件决定的。给付抚养费的一方犯罪,接受劳动改造,没有经济来源,可不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抚养费;本地的生活水平增加,可不可以适当的增加孩子的抚养费。
二、离婚当时不要抚养费以后可不可以要
离婚时不要抚养费,后面发现孩子生活困难,需要对方支付抚养费的,可不可以以子女的名义要求另一方支付。因为双方的抚养费约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不可以自行约定抚养费的数额,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可不可以不要抚养费。但是如果离婚后发现不要抚养费孩子的生活会比较困难,也可不可以提起增加抚养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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