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两年一次可不可以判离婚
一、分居两年一次可不可以判离婚
分居两年,且认定双方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时间连续满两年的情形下,经调解无效,一次可不可以判离婚。但若一方起诉离婚后,不满足前述条件之一的,则法院不会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不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分居满两年如何还不可不可以离婚
在诉讼离婚中,分居满两年并不必然判决离婚。
民法典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首先,分居离婚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其次,作为应准予离婚的分居,必须达到分居满两年,而且分居必须是持续的,不间断的。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分居时间应该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起计算。不可不可以把前几次分居的时间简单相加。
最后,夫妻分居满两年要由证据来证明。
可不可以证明夫妻分居的证据有: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可不可以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4、人证也可不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不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结婚两年了离婚彩礼退
结婚两年离婚彩礼满足如下法定情形,就需退还: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且前两种情形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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