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可不可以撤销?
一、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可不可以撤销?
离婚协议可不可以在民政局申请撤销。申请离婚的一方骗取离婚登记的,民政局应当注销离婚登记,向被离婚方宣告解除婚姻无效,收回离婚证。
当事人认为符合离婚条件的,可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离婚的一方办理离婚登记时处于无民事行为状态,或者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违反法定程序的,同样可不可以申请注销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经夫妻双方签字并经民政局备案后生效,在其生效后非以上情形夫妻任何一方无权反悔或撤销离婚协议,关于财产部分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可不可以依法起诉主张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可不可以反悔
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不一定可不可以反悔。如果还没有办理完离婚登记的,则可不可以反悔;
如果已经离婚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的,则就解除婚姻关系不可不可以反悔,但是就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内容可不可以反悔。
如果是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需要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如果是反向对方隐藏、专业共同财产返还的,可不可以在离婚后三年内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后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的法院会驳回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不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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