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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10-24 阅读: 106次

一、离婚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怎样的

离婚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或年总收入的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但若夫妻需负担两名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到百分之五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二、离婚后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是怎样的

离婚后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是: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例如,子女患病、上学等突发情形出现;

3、离婚后增加抚养费的其他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三、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的是怎样的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精神损失费的标准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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