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怎样的
一、离婚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怎样的
离婚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或年总收入的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但若夫妻需负担两名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到百分之五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二、离婚后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是怎样的
离婚后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是: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例如,子女患病、上学等突发情形出现;
3、离婚后增加抚养费的其他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三、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的是怎样的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精神损失费的标准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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