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应如何处理
一、无效婚姻应如何处理
无效婚姻的处理: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关系,既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也无需承担夫妻的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如何样才算是无效婚姻
存在下列情况的婚姻算无效婚姻:
一、重婚。所谓重婚具有两种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
(2)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法律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三、未到法定婚龄。我国的法定婚龄为男性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性年满二十周岁。少数民族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三、对于买卖婚姻如何处理
(1)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可按《民法典》的规定,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
(2)对因买卖婚姻获得的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原则上依法收缴国库。
(3)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买卖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男女属同居关系。
法律规定,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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