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是否是学生的监护人
一、老师是否是学生的监护人
老师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校、老师并不对学生具有监护责任,除非与学校有明确的委托监护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学校才会承担部分责任,而这一责任也只是源于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而不是监护职责。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在我国规定学生监护人是谁
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依然是父母。在校期间老师有义务看管孩子,但如果发生事情,同样需要孩子的父母来是解决。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三、老年人监护人确定是怎样的
老年人监护人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如果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自己可以与想成为监护人的人协商进行。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照法定顺序担任监护人。
(三)协商不成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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