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户口如何处理
一、离婚后女方户口如何处理
可以选择不迁移,还可以选择迁回原籍或自立门户。我国的民法典以及户籍管理规定中并没有说婚姻与户口间存在必然联系,结婚并非必须将户口迁在一起,离婚也不必须将户口迁出。离婚就按照程序办理离婚证就行了。至于户口,女方可以先不处理,将它留在原处,看今后是再婚后迁走还是做其他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二、婚内女方出轨离婚如何判
婚内女方出轨离婚,男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证据确实可以认定婚内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夫妻另一方提出的赔偿要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不构成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婚外情行为,不同的法官基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本地区对该问题的判决意见等会做出不同的判决,即便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该问题的看法也并不一致。有的法官认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故而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有的法官认为夫妻一方出轨势必对另一方造成精神损害,故而要求出轨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需要提醒的是,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婚外情。实践中,对于单纯的出轨行为,除非当事人自认,法官几乎不会认定一方出轨的事实,当然这不排除是举证困难所致。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过错方写下的保证书、悔过书、向配偶或其它家庭成员承认出轨的录音或聊天记录、婚外生子方面的资料,往往可以作为认定过错方存在婚外情的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三、离婚女人户口如何办
1.迁回原籍
离婚后的户口迁移,女方往往是迁出的一方,这并不妨碍户口迁移手续的进行。关于离婚户口迁移,我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第10条、第13条和第19条都作了相关规定。公民可以根据当地户籍的有关规定,原户口所在地同意迁回的,可以就回迁回结婚前原户籍所在地。
2.另立门户
由于户口政策各地规定多有不同,另立户口的条件也会因时因地而异。
通常情况下,是需要有独立的房产作为条件的,并符合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条件方能办理。在我国,离婚方式会对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产生影响。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相应地,法律也规定了不同地户口迁移手续。如果是诉讼离婚或者调解离婚,还需要凭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相关部门办理。
3.再婚后再迁
离婚后再婚,需要迁移户口的,不同省区对户口迁移手续问题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需要迁入地负责户籍管理的公安部门(一般是辖区派出所)咨询,了解户口迁入申请所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然后提出户口迁入申请。一定要在提交申请的时候按要求提供各种证件和材料,如再婚的结婚证等。
4.不迁出
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户口并不是一定要迁出,而还可以继续留在男方处。这是因为,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时,会在户口簿上加盖“离婚”公章。当然,如果夫妻有迁出约定或者有判决书裁决或调解书要求等情况,则女方必须迁出。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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