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主张家务补偿所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离婚主张家务补偿所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家务补偿是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适用家务补偿的条件:
①夫妻对于婚后所得财产进行分别所有的约定。
②夫妻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义务,应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进行衡量。
③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这种补偿请求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只能在离婚时提出,不能是离婚之前,也不能是离婚之后。在当事人未主动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就经济补偿进行判决。但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决定。
二、离婚后还能提起离婚经济补偿吗?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离婚经济补偿仅限于在离婚时提出,包括在协议离婚以及离婚诉讼中提出。如双方已经协议离婚或经判决离婚,一方再行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法院将不予受理。
这是因为离婚经济补偿是法律赋予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家庭劳动一方的权利,其有权利主动选择是否在离婚时一并提出该项主张。客观上来说,离婚经济补偿享有的权利主体明确,离婚时提出该请求亦不存在客观障碍。因此,为了便于双方尽快解决争议,投入新的生活,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规定离婚经济补偿仅限于离婚当时,离婚后不能再找后账。
三、如何对离婚经济补偿进行举证?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离婚经济补偿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其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但由于家务劳动多为家庭生活内部事宜,很难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举证较难。考虑这一因素,法官一般会要求主张经济补偿一方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可尝试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举证:可通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证人证言、邻居的证人证言以及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可通过提交相关门诊、住院病历等材料对照料老人、抚育子女义务负担较多予以证明;可通过提交与孩子老师、培训机构等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对抚育子女义务负担较多予以证明。
要知道离婚赔偿与离婚补偿并不是一回事,前者是基于一方有法定过错行为从而导致夫妻离婚,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的赔偿。而后者则往往是基于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二者在适用条件上是有很大差异的。那么,离婚主张家务补偿所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上文已经就该问题做了详细解答,若你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