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订立遗嘱的形式及要求是什么
一、老年人订立遗嘱的形式及要求是什么
遗嘱属于要式法律行为。有效的遗嘱应当采取下列六种形式之一: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
对此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一)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在这六种形式中,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三)口头遗嘱只能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订立其他遗嘱时才能使用,并且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无效。
其中,在需要有见证人在场方可生效的遗嘱形式中,以下人不得作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老年人订立遗嘱应包括的内容有什么
遗嘱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指明遗产的名称和数量。
2、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3、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项目及份额。
4、指明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
5、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根据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书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三、被强迫订立的遗嘱是不是有效的遗嘱
被强迫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订立遗嘱需要出自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可以,《民法典》明确规定,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且如果当事人强迫遗嘱人订立遗嘱情节严重的,将会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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