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书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签订离婚协议书有什么注意事项?
1、离婚协议内容必须是双方自愿,采用威胁、逼迫等方式签订的财产分割等协议是无效的;
2、离婚协议书必须由双方本人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3、离婚协议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例如约定离婚后不得再婚、不得离家等内容,该内容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属于无效约定;
4、不得损害他人以及子女的利益,例如以抚养费为筹码约定对方放弃探视权,,这一条款因损害了子女的利益为无效条款;
5、不得违反其他公序良俗的条款;
6、离婚协议经登记离婚后生效,协议应当履行,若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
经过法院判决后,若还不履行的,另可以申请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7、对于离婚这种身份行为不得再附其他条件和期限。
离婚协议书,其实在内容上面更多的还是基于当事人的实际状况和协商作出的,法律方面并没有太多限制。
二、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有什么相比性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相比性:协议离婚应当基于夫妻双方自愿,而诉讼离婚判离的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只要有证据能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或者有其他法定离婚理由的,则不管当事人一方是否同意离婚,法院都可以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条件如下: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双方为进行了结婚登记的男女,该离婚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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