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受理条件
一、协议离婚的受理条件
协议离婚的受理条件:
1、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
2、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
3、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怎么办理协议离婚
在的民法典生效之后,因为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所以现在办理离婚的手续要较之前复杂一些。
具体的程序如下:
第一、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要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并且在离婚协议书中表明双方是自愿离婚,并就小孩的抚养权问题、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共同债务的承担等做出明确的约定。
第二、申请和受理。在签订完离婚协议书后,双方就要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到民政局去申请离婚登记。
第三、冷静期。从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之日三十日,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都可以向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也就是所谓的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
第四、审查和发证。在离婚冷静期满后,也就是在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第三十一天至六十天内,双方还应当到民政局去申请颁发离婚证,否则也是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离婚协议书如何写的
离婚协议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双方身份信息(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等);
2、表示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3、对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有约定;
4、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的约定;
5、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6、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手印);
7、离婚协议书签署日期。
此外,还要注意: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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