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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减少抚养费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06-25 阅读: 150次

一、变更减少抚养费的条件是什么

抚养费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基本生活保障,不能随意更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可以请求减免抚养费;

(1)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需要注意的是:父母或其他义务人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或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二、抚养费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

实践中,经常遇到由谁作为原告主张抚养费的问题。有人认为,应当一律以子女为原告;但也有人认为,子女或父母均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具体案子具体分析。

对于诉讼主体问题,简要概括以下几种情形:

以子女为原告、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担任法定代理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被告

具体来讲又可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子女起诉要求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抚养费。比如协议离婚时,父母双方约定未成年子女随一方共同生活,不直接抚养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现不直接抚养一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可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第二种情况是子女起诉要求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变更抚养费。比如离婚时父母已就抚养费问题达成了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了抚养费的标准。现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子女要求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增加抚养费。

1、以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原告,子女及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为共同被告

这种情况是常见的变更抚养费的起诉模式。如父母已就子女抚养问题在离婚时达成过一致。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停止或降低支付标准。

2、以子女为原告,父母双方为被告

采取这种做法的情况一般是父母均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起诉父母要求承担抚养义务。或在父母离婚之后,无其他扶养及赡养义务人的成年子女出现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状况,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时,成年子女起诉要求父母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

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父母作为抚养义务人在人们的观念中早已根深蒂固。实践中最普遍的抚养费纠纷也发生在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

但现实生活中也常遇到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子女,比如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且无财产或者监狱中服刑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则有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抚养义务,民法典明确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抚养费在离婚的时候一般会确定一个金额,但这个金额并非是固定不变的。随着客观情况的改变,抚养费的金额也是可以增加或者减少的,但要求符合一定的情形或满足条件才行。究竟,变更减少抚养费的条件是什么?上文已经做出了讲解,若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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