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返还嫁妆合不合适
一、离婚时返还嫁妆合不合适
离婚时返还嫁妆的合适,只要符合嫁妆返还的法定要求。法律规定,如果嫁妆是女方在婚前获得的,那么依法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其有权要求男方在离婚后返还嫁妆。女方如果是在婚后才获得的嫁妆,且赠与人没有表示嫁妆只归女方所有,该嫁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只能获得属于自己的一部分,剩余部分归男方所有,女方依法不得要求男方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没有孩子怎么离婚
离婚有两种方式:
一、协议离婚,只要双方都同意离婚就可以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
二、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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