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纠纷导致对方轻生有责任吗?
一、因感情纠纷导致对方轻生有责任吗?
1、恋人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救助义务,一般无需担责。但在特殊情形下,其先行行为对自杀结果形成一定原因力,或者恋人负有因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时,如果应当阻止而不阻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者一般性的错误,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还是其自身心胸和性格问题,这时不产生犯罪问题。
(2)如果行为人先前实施了当众辱骂、散播隐私、恶意诽谤等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自杀身亡,那么行为人此时的先前行为可能会上升为侮辱罪、诽谤罪等犯罪处理,自杀结果作为该罪一个严重情节考虑。
2、司法实务中,由于行为人的侮辱性、胁迫性、伤害性等话语或者行为,可能导致了他人的自杀。这种先前行为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但是死者的近亲属仍可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或者侵权之诉。一般会诉请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住宿费和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欺骗感情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吗
可以,欺骗感情如果侵犯了受害人人身权、人格尊严权等人格权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三、因感情问题受到威胁怎么办
因感情问题受到威胁建议报警处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受到威胁,恐吓的,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因感情纠纷导致对方轻生有责任吗,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明确解答,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因为情感方面的纠纷导致对方自杀,这种情况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