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离婚后孩子出生归谁抚养?
一、怀孕离婚后孩子出生归谁抚养?
1、怀孕离婚后孩子出生可能会归女方抚养,也有可能会归男方抚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二、离婚后,养父母是否需要向养子女支付抚养费?
1、离婚后,养父母需要向养子女支付抚养费。
养父母和养子女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依照法律程序成立的一种收养关系,只要收养关系合法,那么跟婚生子女一样,养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所以养父母需要向养子女支付抚养费,并支付到子女满十八周岁为止。
2、解除收养关系,必须各方同意并达成协议。
这个各方应当是对于已经成年,且已独立生活的养子女,只要养子女本人与养父母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即行。但是,如果养子女尚未成年,并未独立生活,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还必须征得其生父母的同意,并将养子女的生活安置好,使其今后生活有着落,然后才可办理解除收养手续。
3、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也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例如,有的养子女行为不轨,不务正业,又不接受养父母管教;或者是养子女长大成人,参加工作有了经济收入,却不愿意赡养其养父母,甚至有虐待或遗弃老人的行为。有的则是养父母关系恶化,夫妻离婚,导致与养子关系恶化。有的则是养父母对养子女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甚至虐待、歧视养子女,致使养子女处于无法正常生活的境地。有的成年养子女发现养父母有不良行为,关系恶化,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过单位或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有的养子女已经独立生活,而养父母年迈,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过双方同意,老人生活有着落,或者养子女愿意付给老人一定的生活费,也可考虑允许解除收养关系。
三、申请变更抚养权,要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申请变更抚养权,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如何证明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是否应该变更抚养关系等。
1、 是否应该变更抚养关系
一方实际经济情况或者其他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况发生变化,是决定是否变更抚养关系的因素。双方原来在《离婚协议书》签订时,一方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但随着时间的变化,双方的生活环境、经济能力也发生了改变,原告的情况更为适宜抚养子女。
2、 如何证明一方不尽抚养义务
(1)居住状况改变。例如,双方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已经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将子女交托(外)祖父母进行抚养,或者是已再婚无法同子女共同生活;
(2) 经济能力变化。例如,双方离婚时,约定或者判定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时间推移中经济能力不足以抚养子女,而另一方经济能力较好,足以抚养子女;
(3)不利于被抚养子女的健康成长。在双方经济能力、居住情况都相当的情况下,被抚养子女的心理因素成为承办法官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如若是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以询问意见。
而且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要正确把握“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从司法实践及相关案例来看,家长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收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经常变更居住地、长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等,都可以作为“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重要证据来考虑。
3、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收集证据:
(1) 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
(2)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3)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4)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5)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离婚后通常男女双方并不会共同抚养孩子,一般是一方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获得探视权。或者探视权的一方需要按照规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如果对怀孕离婚后孩子出生归谁抚养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