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必须到户口所在地吗
一、离婚必须到户口所在地吗
离婚不一定要去户籍所在地。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的,双方需要到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果双方是诉讼离婚的,应当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被告的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起诉离婚必须要在户籍所在地吗
起诉离婚,不是必须要在户籍所在地。
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具体是:
1.起诉离婚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要去对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3.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离婚时,被告有以下情况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3、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4、被监禁;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出起诉的一方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交起诉书以及下面几部分资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财产清单等,在开庭时再提交也可以);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离婚本人不在能离婚吗
本人不在不可以离婚。
一、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登记离婚手续如下:
1、申请离婚。夫妻双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签署《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初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初审,认为满足离婚条件的,出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3、离婚冷静期。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发证。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带着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员按工作规范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这里的“特殊情况”一般是指:
(1)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疗,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
(2)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或者远在异地,出庭确有困难。
1、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传票传唤,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由于离婚案件需要对婚姻、子女及财产作出处理,属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因此离婚诉讼中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的,可以依法强制其出庭应诉。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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