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赔偿的适用原则主要是什么?
一、离婚精神赔偿的适用原则主要是什么?
(1)适当经济补偿原则。
(2)必要加处原则。若一方过错程度大,使另一方陷入生存困难或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应考虑额外增加精神赔偿数额,以体现对过错方的惩罚功能。
(3)个人负责和连带责任相结合原则。若离婚纠纷主要由过错方引起,由过错方赔偿损失;若离婚纠纷由一方配偶和第三者共同引起,则由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执行官自由裁量原则。若离婚精神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则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的官员裁量一个双方都可接受的数额。若离婚纠纷由法院审理,可由法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一个赔偿数额。
因此如果是在婚姻关系还存续的期间,其中一方就使用暴力,导致了配偶受伤或者是对家庭成员实施了虐待,或者还没有离婚,就在外面与人同居,并且以此犯了重婚罪,这些情况导致了离婚都是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也会支持。
二、离婚申请离婚赔偿需要什么条件
离婚申请离婚赔偿的条件: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等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规定离婚需要对方赔偿,对方应当出现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在诉讼时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之内提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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