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双方都不要孩子可以送养吗
一、离婚双方都不要孩子可以送养吗
我国《民法典》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根据这一规定,生父母之间不论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在送养子女时,都必须征得对方同意,由双方共同送养,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另一方才有权单方送养。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是一种血缘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消除。在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对孩子的送养,也应由生父生母双方共同进行,不允许一方单独送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夫妻感情破裂选择离婚,这原本是两个成年人的选择,结果不应该让无辜的孩子来承担,他们何错之有?无论是好聚好散,还是起诉离婚,身为父母都应该安顿好孩子,尽量减少家庭分崩离析对他们造成的伤害。
二、妻子不愿意生孩子离婚可以吗
妻子不愿意生孩子,可以离婚。我国公民享有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如果丈夫认为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出现感情纠纷或感情破裂的,可以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双方如果采取诉讼离婚方式的,法院经调解无效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法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丈夫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破裂,如果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法律上能够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恶习屡教不改的以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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