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离婚可以不给抚养费?
一、什么情况下离婚可以不给抚养费?
1、好商好量,达成一致
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如果一方不给抚养费,那么另一方肯定就得多支付抚养费,这样才能让孩子的成长条件保持不变。只要夫妻双方愿意,也就是说,只要夫妻一方对方不给、自己多给,那夫妻就可以协商解决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2、特殊情况
现实中夫妻常常就不给孩子抚养费难以达成协议,那就只能向法院起诉了。一般来说,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
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因此双方如果是在离婚时有房贷,那么先把房贷还清,然后有小孩,双方虽然离婚,但是和小孩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离婚而改变,双方依然是孩子的父母。因此还是需要给小孩发放抚养费的。抚养费的发放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生活条件以及孩子未来所需要用到的费用决定。
二、离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新增30天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会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会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对转移夫妻财产一方加强法律制裁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会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当中,当事人对于起诉离婚这方面的规定如果不是特别了解的话,会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咨询,通常情况之下,如果分居的时间够长的话,按照我国《民法典》当中的规定,是会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人民法院是需要判决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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