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有哪些内容?
1、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2、具体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公证遗嘱也与自书、代书等方式订立的遗嘱一样,都属于法定的遗嘱订立方式之一。若是存在多份遗嘱、且各遗嘱的内容相悖,那么需要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若是各遗嘱都无效,在遗嘱订立者死亡后,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处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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