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对方擅自给孩子改名为由,拒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此可见,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离婚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必要的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与子女姓名权的行使无关。
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所以,离婚后当对方擅自将孩子姓名改随继父或继母时,另一方可要求公安机关或诉请法院予以更正恢复,但不能因此拒付抚养费,这是两码事。
》》附:未成年人改名字手续
1、孩子以及父、母三人的居民户口薄正本原件。
2、父母《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监护人书写“改名申请”内容:
父母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父母的婚姻状况(初婚、再婚)孩子基本情况(独子还是第几子),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在读学校,改名原因(不能以诸如算命等封建迷信为由)。
明确表明由_____变更为_____。
4、父、母双方要来派出所当面签字。
变更人是学龄前儿童的无需签字,除此以外都要签字(孩子无需来所,在申请书上签字即可)
备注:
1、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生父或者生母也须到派出所当面签字。
2、领养的情况,需持领养报批审批表复印件。
3、双胞胎变更姓名,申请中要注明是双胞胎。
4、父母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或有民政局印章的离婚协议书(协议应该一式三份,民政婚姻登记部门留存的有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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