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与监护权、抚养权的关系
我国没有亲权的法律制度,民法典中对监护权有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是监护人,离婚后不享有抚养权方不享有直接的监护权,因此探望权不是监护权。
探望权与抚养权是离婚诉讼的两个内容,离婚后一方取得抚养权,另一方就取得探望权,因此两个权利是相对独立存在的。抚养子女方不得以对方不付抚养费而拒绝探望,不抚养子女方也不得以放弃探望为由而不付抚养费。同时两个权利又是相互制约的,直接抚养子女方在享有子女抚养权的同时应履行协助义务使对方实现其探望权,如不履行义务则不直接抚养子女方会以此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在享有探望权的同时负有尊重对方抚养权的义务,如横加干涉直接抚养子女方会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
不管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探望权问题,还是单独就此问题提起诉讼,都应当以协议为先,尽可能就探望权的各项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不仅有利于父母双方矛盾的缓解,也有利于今后双方的执行,避免给子女造成心理上的影响。不同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情况各异,但总的方法应当区别情况对症下药,苦口婆心,多次调解,不能急于求成,也不能不负责任判决,事不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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